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函〔2017〕1096号
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我们制定了《2017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落实。有关工作要求如下:
一、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做好标准起草工作。标准起草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,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,可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。要深入调查研究,确保标准文本严谨,指标设置科学、合理。
二、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建跨部门、跨领域的标准工作协作组,建议由各项目承担单位、相关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,确保各项目承担单位分工协作、密切配合、优势互补,并充分发挥监管部门、行业组织、企业、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等方面作用。
三、项目承担单位登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(http://bz.cfsa.net.cn),填报相关信息并打印《2017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、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》,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,于2017年11月30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(以下简称秘书处)。
四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,制订工作计划、项目路线图和进度表,确保标准制定、修订的质量和进度。应当按规定向秘书处提交经费决算报告,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。对标准起草工作实行问责制,未能按期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或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工作经费,以及在标准起草中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的,将实行问责,按法律法规追责并予以严肃处理。
附件: 2017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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